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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何以入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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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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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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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7-6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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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AZD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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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系属公益救济范畴,故其在民事私法中的规定引发了多方质疑。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入民法呈三层顺进之路。从现实角度看,由于公权手段在环境救济领域失灵以及环境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带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生态损害救济条款只得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从可适配性角度出发,侵权责任法与生态损害救济的核心价值追求一致,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与生态损害责任认定可相匹配,责任承担方式也基本可满足生态救济需求,为环境公益救济入民法提供了可行进路。从法理学视角审视,厘清实在法意义上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与学理层面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明确体系冲击论为虚假命题,证成生态损害救济条款何以入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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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可行性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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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law
eco‑environment damage relief
feasibility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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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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