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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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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盛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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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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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56-6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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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 ,并具有公信力 ,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 ,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 ,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 ,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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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抵押权
可识别动产
担保法
动产范围
登记制度
可抵押动产
动产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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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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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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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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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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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2-2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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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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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抵押权
可识别动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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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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