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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1
作者
朱晔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2-25,共4页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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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
抵押权
可识别动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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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1
作者
朱晔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2-25,共4页
文摘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关键词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
抵押权
可识别动产范围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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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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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
朱晔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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