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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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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雪梅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4-76,共3页
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立案制度作为国家本位、权力本位思维的产物,在司法运作中极易受到来自公权力与地方利益的干扰,从而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落空。本文以政治与司法的界限维度为视角,分析现行民事主管制度、立案制度的弊端所在... 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立案制度作为国家本位、权力本位思维的产物,在司法运作中极易受到来自公权力与地方利益的干扰,从而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落空。本文以政治与司法的界限维度为视角,分析现行民事主管制度、立案制度的弊端所在,并提出对应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主管 可诉性范围 诉的利益 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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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之诉刍议——以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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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庆 牛瑞峰 《济宁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37-42,共6页
作为与破解执行难相配套的诉讼机制,执行和解协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和而不解”时的诉讼选择权。但这一新兴的诉讼机制还存在缺乏具体的程序设置、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范围不明确及诉的类型定位不合理等问题,不仅给司法实务的适... 作为与破解执行难相配套的诉讼机制,执行和解协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和而不解”时的诉讼选择权。但这一新兴的诉讼机制还存在缺乏具体的程序设置、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范围不明确及诉的类型定位不合理等问题,不仅给司法实务的适用造成了困惑与障碍,而且容易催生滥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具体的程序设置、限制执行和解协议可诉的范围及合理定位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的类型,确保最大程度地发挥执行和解协议之诉在破解执行难攻坚期的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协议 诉讼程序 可诉性范围 诉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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