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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司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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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祺国 《法治研究》 2007年第1期21-25,共5页
检、法两大司法主体间的和谐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基本司法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司法不和谐的状况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不和谐、司法政策的不和谐、司法裁判的不和谐、司法监督的不和谐四方面,这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体制... 检、法两大司法主体间的和谐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基本司法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司法不和谐的状况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不和谐、司法政策的不和谐、司法裁判的不和谐、司法监督的不和谐四方面,这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立法等因素。要实现和谐司法,需要从司法理念培育、立法完善、司法保障、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着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谐 司法主体和谐 司法不和谐 构建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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