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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上海租界司法机构制度化与司法醒悟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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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芾苗 《西部学刊》 2019年第20期67-69,共3页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的签订,标志着列强对近代中国司法的破坏。晚清时期的上海由于战乱等因素引起的大量人口流入租界,拥有治外法权的上海各国租界当局为了维护租界的稳定,会同清朝地方政府对华洋司法审判进行一系列尝试而最终形成...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的签订,标志着列强对近代中国司法的破坏。晚清时期的上海由于战乱等因素引起的大量人口流入租界,拥有治外法权的上海各国租界当局为了维护租界的稳定,会同清朝地方政府对华洋司法审判进行一系列尝试而最终形成公审会廨。这是列强从领事裁判权中实践而生的司法审判机构,由此形成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类法规并存混杂的格局。这种格局显示出晚清政府无奈的司法妥协。《中英续议同上行船条约》的签订,是清王朝收回司法权的一种努力,反映出国人司法意识的醒悟。辛亥革命后,列强改用傀儡华人充任会审公廨的主审,在彰显维护西方法制的同时,也显示出对中国司法主权意识醒悟的一种应对和敬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海 租界 地方政府 公审会廨 司法主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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