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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府的法司与法司的驳正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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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建国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94-99,共6页
宋代州府的法司与司法参军并非同一个概念,两者不能等同,法司是由吏人和司法参军构成。法司吏人与司法参军分属不同的官、吏系统。法司检法,先由吏人检出相关的量刑法条,再由司法参军检定。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的法律规定... 宋代州府的法司与司法参军并非同一个概念,两者不能等同,法司是由吏人和司法参军构成。法司吏人与司法参军分属不同的官、吏系统。法司检法,先由吏人检出相关的量刑法条,再由司法参军检定。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法司胥吏,还包括司法参军在内。法司所谓驳正,是针对鞫狱官审讯已结案的驳议。法律禁止检法之司对检法后案子的覆核判决发表意见,是就后面的详议程序而言的,是宋代鞫、谳、议分司审判体系运行的需要,是一项维护公平决案机制的重要措施。书拟属于覆核判决程序,作为谳官的司法参军并不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鞫谳分司 法司 驳正 司法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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