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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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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晓峰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56-73,共18页
所谓请求权竞合 ,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 ,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 ,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 所谓请求权竞合 ,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 ,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 ,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客体意义上的给付不加区辨 ;另一方面 ,以权利人指向国家的“司法保护要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 ,对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均产生错误影响。由其目标功能所决定 ,诉讼标的在结构上须同时包含“责任关系”与“接受权内容之主张”两重要素。在责任竞合情况下 ,可以利用“诉之利益”达成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竞合 诉讼标的 请求竞合 司法保护要求权 诉讼利益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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