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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基础上的司法公开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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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姚奎彦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3期12-15,共4页
司法公开的实质是司法信息的公开。司法信息具有职责性、确定性、占有性、存档性、动态性和利益相关性等特征。信息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边界,促进司法信息公开的明晰化、电子化、标准化、系统化和效益化。为了保证司法信... 司法公开的实质是司法信息的公开。司法信息具有职责性、确定性、占有性、存档性、动态性和利益相关性等特征。信息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边界,促进司法信息公开的明晰化、电子化、标准化、系统化和效益化。为了保证司法信息公开的实效和有序,有必要在司法信息分类基础上构建程序性保障机制。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实施原则;二是尊重规律原则;三是利益平衡原则;四是以人为本原则。在具体构建程序性保障机制时,可考虑以下思路:明确司法信息公开主体的范围;明确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制作和发布司法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保障时限;明确司法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方式;明确司法信息公开的系统性、常态化发布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公开 司法信息分类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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