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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分析——一个司法实用主义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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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勤武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53-57,共5页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态及民事责任 ,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简略 ,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因此 ,有必要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 ,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引入公司法领域 ,解决有关股东出资的司法实务问题 ,进...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态及民事责任 ,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简略 ,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因此 ,有必要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 ,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引入公司法领域 ,解决有关股东出资的司法实务问题 ,进而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完善公司法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体系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司法 中国 司法实用主义 股东 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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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回应时代: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以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为导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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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明明 《政法学刊》 2015年第3期16-24,共9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需要落实国家法秩序,实现国家法律的各种安排与预测。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而要透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需要落实国家法秩序,实现国家法律的各种安排与预测。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而要透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并且要对中国当下的司法能量发挥、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予以考量。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具有多样司法特质、与政治良性互动、塑造时代价值、自身良性发展的中国司法理想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卡多佐 司法实用主义 司法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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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型司法: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审判传统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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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昕杰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0-37,共8页
传统中国基层民事审判是在不同于西方法官体制的背景下,由全权掌管地方事务的州县官进行的以尽快平息讼争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民国时期,由于西方法文化尚未完全渗透到中国基层,民事司法仍然保存着传统儒家政治文化的实用型特征。这... 传统中国基层民事审判是在不同于西方法官体制的背景下,由全权掌管地方事务的州县官进行的以尽快平息讼争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民国时期,由于西方法文化尚未完全渗透到中国基层,民事司法仍然保存着传统儒家政治文化的实用型特征。这种司法模式以地方官员的全能型权力为基础,以最有效的纠纷解决为目标,以不违背官僚追责和道德操守为限,在基层社会有效地维持着地方关系的运行和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这样一种围绕纠纷解决而非法律适用的实用型基层民事司法可视为近代中国一以贯之的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用司法 近代中国 基层民事审判 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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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否证——以法律语言的意义问题为主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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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翅翔 雷磊 《探索与争鸣》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1-72,178,共13页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借助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发展出语义虚无论据,并质疑法律语言具有预先确定和具有约束力的意义。在实用论者看来,语义虚无论据可以得到无用论和冗余论的支撑。但是这类论据过于激进,无法得到语言哲学上的证立。尽管... 司法实用主义思潮借助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发展出语义虚无论据,并质疑法律语言具有预先确定和具有约束力的意义。在实用论者看来,语义虚无论据可以得到无用论和冗余论的支撑。但是这类论据过于激进,无法得到语言哲学上的证立。尽管法律语言具有动态变化开放的特点,但法律文本仍然是解读规范意旨的重要依据,语言意义也具有解释层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要真正理解法律和司法裁判,就要尊重法律语言的独立性及其规范性,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等法治价值。法律规则的语言意义(文义)既是司法裁判的“初始之言”,也是限制其他解释方法随意发挥作用的“终止之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实用主义 法律语言 文义 法的安定性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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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模式与司法适用问题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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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子倩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105-114,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从近几年的适用情况来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的是将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具有正当性。但在具体适用时,存在扩张化的倾向,需要对组织行为进行限制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从近几年的适用情况来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的是将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具有正当性。但在具体适用时,存在扩张化的倾向,需要对组织行为进行限制解释。具体来说,组织行为本质上是同时具有整合和支配效应的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于组织的认定过于宽泛,应予以纠正。帮助组织作弊行为的规定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不应理解成帮助犯的正犯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行为 帮助犯 司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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