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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损失与适用违约金条款探析——以《民法典》第566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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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增 徐卫岭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37-48,共12页
《民法典》规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涉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失范围的界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同时需要考虑守约方是否符合损益相... 《民法典》规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涉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失范围的界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同时需要考虑守约方是否符合损益相抵规则以及与有过失规则。在约定有违约金情形下,需要考量实际违约情形是否符合援引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条件。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和判断,包括守约方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选择权,如何行使选择权,何种情形下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本文以实际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并对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以及违约方相关抗辩事由作出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赔偿损失 违约金条款 选择权 司法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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