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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中的跨国司法对话与中国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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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珮茹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伴随着全球司法议题的变化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跨国司法对话越来越广泛地发生于法院之间。根据参与对话的法院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相对地位高低,跨国司法对话可分为横向对话、纵向对话和混合型对话三大类。跨国司法对话能够促进国际... 伴随着全球司法议题的变化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跨国司法对话越来越广泛地发生于法院之间。根据参与对话的法院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相对地位高低,跨国司法对话可分为横向对话、纵向对话和混合型对话三大类。跨国司法对话能够促进国际义务的接受和执行,并提升国内判决的说服力。在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我国司法被赋予了积极参与构建涉外法治的新使命。为扩大中国法院及其判决的国际影响力,应当完善中国法院开展跨国司法对话的实践路径,具体包括:深化通过跨国司法对话参与全球治理的理念、不断提升我国涉外案件的国际影响力和鼓励中国法院积极与外国法院开展互动交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司法对话 中国法院 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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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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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83-192,共10页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对话 裁判理由 争议焦点 事实剪裁 文本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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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与成员国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司法对话
3
作者 范继增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2期94-117,共24页
成员国法院与欧盟法院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的跨国间司法对话制度分为机制性与非机制性两种对话模式。欧盟法院在确定欧盟法一般原则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法律技术。同时,欧盟法院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具体审查其限制是否符合比例。然而,欧... 成员国法院与欧盟法院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的跨国间司法对话制度分为机制性与非机制性两种对话模式。欧盟法院在确定欧盟法一般原则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法律技术。同时,欧盟法院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具体审查其限制是否符合比例。然而,欧盟法院必须要小心处理这个问题,否则就可能会导致成员国宪法法院启动"反限制性程序"。欧盟法院需要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裁判方法,既需要尊重成员国宪法秩序也要维护欧盟法的统一实施。初步裁决机制为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提供了正式性的对话平台。尽管成员国的宪法法院普遍地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而排斥欧盟法院对宪法事项的介入,但是宪法法院加入初步裁决机制显然是必要的,这将促使欧盟法院更加慎重地解释欧盟法、宪法法院则会明确告知其不同于普通法院关心的宪法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基本权利 司法对话 初步裁决机制 反限制原理 欧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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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对话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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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敬华 《科学.经济.社会》 CSSCI 2008年第3期112-114,119,共4页
满意的规则来自于完善的立法程序,而满意的判决则来自于完善的司法程序。程序之所以在法律制度中占据支配性地位,是由于其蕴含的对话机制能够满足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正当性需求。因此,以对话的运行为核心健全司法程序的总体结构,是推动... 满意的规则来自于完善的立法程序,而满意的判决则来自于完善的司法程序。程序之所以在法律制度中占据支配性地位,是由于其蕴含的对话机制能够满足解决多元价值冲突的正当性需求。因此,以对话的运行为核心健全司法程序的总体结构,是推动判决层次升级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程序 司法对话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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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崛起中的跨国司法对话--中国司法如何促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 被引量:5
5
作者 蔡从燕 王一斐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21-36,共16页
在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法院迅速推动其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广泛的跨国司法对话。这些跨国司法对话展示了中国的"司法智慧",加强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 在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法院迅速推动其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广泛的跨国司法对话。这些跨国司法对话展示了中国的"司法智慧",加强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增进了它们对中国司法的了解,增强了它们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信心,也有助于它们了解中国的国家发展和外交政策。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国司法对话实践尤其是中国组织的法官"研修"项目,展示了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司法对话的多样性及意义。安妮-玛丽·斯劳特最早把跨国司法对话作为国际法上一个独立的理论问题加以分析,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交往中日益重要的一个面向,但其分析存在着应予批判的意识形态偏见。中国的司法制度具有特色,中国组织和参与的跨国司法对话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参考和借鉴,中国在跨国司法对话方面的实践也揭示了斯劳特理论的不足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司法对话 “一带一路”倡议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法院 法官“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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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司法对话在追索流失文物中的作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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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荣煜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427-442,共16页
在国际文物纠纷中,法院须解决国内法律效力的地域限制与文物纠纷利益主体、文物跨国流动之间的矛盾。法院不仅能够决定纠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以传导性与渐进式的方式影响着文物追索与返还领域的国际规则。跨国司法对话既表现为人员交... 在国际文物纠纷中,法院须解决国内法律效力的地域限制与文物纠纷利益主体、文物跨国流动之间的矛盾。法院不仅能够决定纠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以传导性与渐进式的方式影响着文物追索与返还领域的国际规则。跨国司法对话既表现为人员交往,也表现为一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他国司法实践的态度。[1]发挥法院在解决国际文物纠纷中的跨国司法治理权,是通过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解决国际文物纠纷、构建国际文物返还新秩序、扭转当前国际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国际规则由西方国家主导制定的局面的一个重要途径。鉴于此,须在追索流失文物中重视跨国司法对话的作用,增进文物来源国与文物市场国之间的相互理解,为双方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减少各国之间文化立场的对立,从而建立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的国际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文物纠纷 文物追索 跨国司法对话 跨国司法治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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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合作性司法对话:欧洲人权法院对共识性司法教义的适用
7
作者 范继增 《人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237-268,共32页
共识性司法教义是欧洲人权法院进行演化性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司法方法。部分学者指出,演化性解释公约文本超越了人权法院的职权范围。但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人权法院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提供了规范性基础。人权公约“促进... 共识性司法教义是欧洲人权法院进行演化性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司法方法。部分学者指出,演化性解释公约文本超越了人权法院的职权范围。但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人权法院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提供了规范性基础。人权公约“促进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以及人权法院将其视为“维护整个欧洲公共秩序的宪法文件”为适用演化性解释提供了基础。人权法院通过比较法途径识别人权保障领域中是否呈现共识性发展的结果或趋势。但是,人权法院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呈现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情景。甚至少数者也惧怕共识性司法教义为限制其权利提供合法性基础。因此,需要从完善司法对话的视角解决共识性司法教义与法治间的冲突:从宏观合作性司法对话的视角,寻找是否存在欧洲保障具体权利内容的确定性共识和立法发展的趋势;从微观合作性司法对话视角,寻找缔约国法院是否在公约解释的方法或者标准中存在法理性的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识性司法教义 司法对话 演化性解释 边际裁量 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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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的移植的成功与挫折 被引量:1
8
作者 范继增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46-70,共25页
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 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全相同于涉及权力分配宪法以及公法规则,无法容易地移植到别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普及、国家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全球司法对话的开展,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本国人权法律活动过程中会有意识采取比较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来决定是否移植外来的人权法规则以及确定具体的移植方式。基于此,笔者基于人权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两点:(1)移植的法律不与当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冲突,从而导致民众普遍的规避法律;(2)移植的法律可以被司法者普遍地遵守。并在此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分别从人权法的立法移植、法理移植和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角度具体结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了具体的人权法的移植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法 立法移植 法理移植 立法者与司法对话 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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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规则的法庭对话模式分析 被引量:3
9
作者 贾敬华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34-43,共10页
通过对话机制创制出化解多元价值选择困境的普遍规则是立法机关的核心职责。可是,若这种对话不得不发生于欠缺民主性的法庭,那么所塑造出的规则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作为补救措施,训练法官成为一个解释共同体的成员,并使其遵循特定的... 通过对话机制创制出化解多元价值选择困境的普遍规则是立法机关的核心职责。可是,若这种对话不得不发生于欠缺民主性的法庭,那么所塑造出的规则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作为补救措施,训练法官成为一个解释共同体的成员,并使其遵循特定的行为标准,则可以增加司法对话所蕴含的说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对话 立法对话 立法程序 解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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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决定权:宪法对话与美洲人权法院
10
作者 霍尔吉·孔德西 熊卫静 《人权》 CSSCI 2021年第5期163-185,共23页
本文将讨论美洲人权法院可以采用新的司法裁判途径作出判决。这种裁判模式依赖国内法院实施缔约国国内宪法的理念。许多研究美洲人权法体系的学术作品采取了自上而下的视角,即美洲人权法院可以命令缔约国采取相关的措施。但是,本文提出... 本文将讨论美洲人权法院可以采用新的司法裁判途径作出判决。这种裁判模式依赖国内法院实施缔约国国内宪法的理念。许多研究美洲人权法体系的学术作品采取了自上而下的视角,即美洲人权法院可以命令缔约国采取相关的措施。但是,本文提出另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能够提高美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正当性。这种模式尤其可以应对公约缔约国、学者和律师对美洲人权法院判决构成对缔约国事务不正当干涉的批评。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本文将检讨"合公约性审查"原则的内容。该司法原则期望国内法官如同"美洲人权法院法官"一样审理国内案件。本文通过对两个判决的研讨阐明了美洲人权法院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参与同缔约国法院的宪法对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公约性审查原则 美洲人权法院 司法对话 美洲人权公约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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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如何促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
11
作者 蔡从燕 王一斐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6期127-128,共2页
20世纪90年代,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提出了跨国司法对话(transnational judicial dialogue)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国际关系不应再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由各个“整体性的国家”处理的;相反,由... 20世纪90年代,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提出了跨国司法对话(transnational judicial dialogue)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国际关系不应再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由各个“整体性的国家”处理的;相反,由规制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规制者 司法对话 法学院 哈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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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第16号议定书对欧洲人权法体系的影响 被引量:4
12
作者 范继增(译) 《人权》 2016年第3期109-129,共21页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2013年制定但至今还尚未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6号议定书内容和潜在的影响。由于该议定书建立了咨询性机制,使得具有终审权力的缔约国法院可以在案件中止期间内向人权法院申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性意见。本文...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2013年制定但至今还尚未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6号议定书内容和潜在的影响。由于该议定书建立了咨询性机制,使得具有终审权力的缔约国法院可以在案件中止期间内向人权法院申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性意见。本文将以比较法的观点为基础,尤其是同美洲人权法院的咨询性机制进行比较,着重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哪些缔约国法院有权提出咨询性意见申请、人权法院会受理何种提问以及咨询性意见具有何种效力或者效果。此外,本文还将重点分析具有咨询性意见对缔约国人权事项的司法与立法体系的影响和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16号议定书 《欧洲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 司法对话咨询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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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人权法案》与退出《欧洲人权公约》:英国普通法法理能否有效保障基本权利?
13
作者 范继增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00-231,共32页
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在保障基本权利领域具有独特性和传统性。尽管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具有保障和承认个人权利的传统,但是普通法对于基本权利的定义不同于现代大陆国家的宪法概念。普通法的核心是维护个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理性平衡,而欧... 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在保障基本权利领域具有独特性和传统性。尽管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具有保障和承认个人权利的传统,但是普通法对于基本权利的定义不同于现代大陆国家的宪法概念。普通法的核心是维护个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理性平衡,而欧洲大陆宪法权利的核心是承认基本权利保障的优先性。1998年英国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部分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司法体制,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须与人权公约和人权法院的判决标准尽可能保持一致。这改变了英国法官的传统法理思维。部分法官和政党领袖认为外来的人权公约危害了传统的普通法自治和议会至上的主权结构,要求废除《人权法案》和退出《欧洲人权公约》,制定符合英国国情的《不列颠人权法案》。然而,一方面,受到政治影响和以普通法为标准的《不列颠人权法案》具有降低国内人权保障的风险,普通法本身无法对新兴权利和社会诉求提供快速和动态的保障;另一方面,废除《人权法案》或退出《欧洲人权公约》会增加国家和个人的诉讼成本并会受到其他公约缔约国的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法 基本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公约》 镜像原则 司法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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