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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拆分论”与我国的检察权配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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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石京 李克英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07-109,共3页
司法权可以划分为程序性裁判权与实体性裁判权。我国检察权的核心内容是"司法权中的程序性裁判权",即司法权拆分的产物。这一拆分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并符合检察权"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的定位和功能。... 司法权可以划分为程序性裁判权与实体性裁判权。我国检察权的核心内容是"司法权中的程序性裁判权",即司法权拆分的产物。这一拆分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并符合检察权"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的定位和功能。我国应当将"程序性裁判权"作为检察权的基础,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程序性裁判权",并进一步理顺现行检察权中"程序性裁判权"与"控诉性监督权"及"侦查性监督权"的关系,完善检察机关的控诉权,建立总检察长领导下的独立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拆分 二元司法 检察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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