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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性质与功能——兼论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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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耀升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10年第11期92-95,共4页
司法权的性质是指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在权力属性上,司法权不仅具有国家性,更具有社会性。司法权性质的这种二元性,决定了司法权的功能不仅在于追求合法性,也要符合公正与善的要求。在司法效果的层面,司法权的二元权力性质与功能的双重目... 司法权的性质是指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在权力属性上,司法权不仅具有国家性,更具有社会性。司法权性质的这种二元性,决定了司法权的功能不仅在于追求合法性,也要符合公正与善的要求。在司法效果的层面,司法权的二元权力性质与功能的双重目的,体现为司法既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权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司法的效果追求三者是内在统一的,这种统一性既表现为理论研究、制度构建与方法论转向的统一,也表现在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独立性与民主性等关系的内在互动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权 司法权的性质 司法权的属性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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