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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的界限--以“部分社会”理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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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源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0-35,共6页
由于我国当前有关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的界限在立法、司法中存在模糊化认识问题,导致体育内部纠纷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存在障碍,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其进行解释。作为体育自治权之来源的契约论在解释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之界限... 由于我国当前有关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的界限在立法、司法中存在模糊化认识问题,导致体育内部纠纷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存在障碍,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其进行解释。作为体育自治权之来源的契约论在解释司法权介入体育内部纠纷之界限的问题上存在瑕疵,日本的“部分社会”理论对于我国论证司法权与体育自治之间的关系具有参考意义。通过对日本相关案例的分析,得出司法对体育内部纠纷的二阶段审查模式,重点在于审查体育内部纠纷是否对当事人之一般市民法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基于契约论与“部分社会”理论的要求,构建出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用以判断司法权是否需要介入体育内部纠纷解决的理论框架,司法机关首先应判断体育内部纠纷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其次对团体自治行为是否超出了成员“默示同意”的范畴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内部纠纷 司法权的界限 契约论 “部分社会”理论 体育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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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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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瑞风 《人大研究》 1998年第11期1-1,共1页
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工作,应不应该对个案实行监督?这本来是不成问题的,当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对个案实行监督的问题。然而,最近有人提出人大不该对个案实行监督。他们认为,人大“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的干预,防止人大监督司法变为人... 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工作,应不应该对个案实行监督?这本来是不成问题的,当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对个案实行监督的问题。然而,最近有人提出人大不该对个案实行监督。他们认为,人大“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的干预,防止人大监督司法变为人大领导人批示的个人化监督。权力机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案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 司法公正 人大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 实行监督 司法权的界限 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的监督 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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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类型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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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6-39,共14页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牵涉到诸多领域的诸多权力配置和观念养成,更多地反映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反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演进。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考察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及其对行政的统制功能,是传...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牵涉到诸多领域的诸多权力配置和观念养成,更多地反映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反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演进。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考察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及其对行政的统制功能,是传统行政法学中司法权的界限论所坚持的重要方法论。考察司法权的界限论,就不能避开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的法理。于是,围绕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和司法对行政的统制这对矛盾的剖析为主要线索,以行政诉讼的类型和诉的利益为素材,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便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的类型 司法权的界限论 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 诉的利益 原告适格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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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法行政诉讼性质浅析——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二分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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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腾越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德国、日本和法国都坚持司法权严守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内。在坚持司法权界限的前提下,德国和日本将行政诉讼纳入其司法权范围之内并统一于诉讼的本质上,以救济权利为其根本任务,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主... 德国、日本和法国都坚持司法权严守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内。在坚持司法权界限的前提下,德国和日本将行政诉讼纳入其司法权范围之内并统一于诉讼的本质上,以救济权利为其根本任务,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主观诉讼性质;法国在司法权范围之外建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机关,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客观诉讼性质。三个国家的行政诉讼都是以一种性质为主导,再通过立法政策以类型化的方式增加特定诉讼种类,以达到主客观兼顾的双重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诉讼 客观诉讼 司法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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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界限及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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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顺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1999年第4期72-77,共6页
关键词 行政法学 行政权 行政诉讼 立法裁量论 司法权的界限 行使审判权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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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退出“行风评议”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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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书平 《法律与生活》 2004年第16期36-36,共1页
2004年7月21日,《人民法院报》在醒目的位置刊登了《宁夏区党委纪检委决定不再将法院列入行风评议范围》的报道。 据报道介绍,近年来,在宁夏全区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中,一直把各级法院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列入“行风评议”范... 2004年7月21日,《人民法院报》在醒目的位置刊登了《宁夏区党委纪检委决定不再将法院列入行风评议范围》的报道。 据报道介绍,近年来,在宁夏全区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中,一直把各级法院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列入“行风评议”范围。由于这种做法存在“混淆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不符合宪法原则”和以行风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标准,“势必影响司法权威,有损于国家形象”的问题,为此,宁夏自治区党委纪检委决定法院退出“行风评议”范围。 也许是考虑到法院退出“行风评议”范围可能存在“监督失控”的问题,报道还特别强调,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全部工作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对其工作的权力监督、法律监督、新闻监督、舆论监督及内部的审判监督,“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风评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法院工作 工作报告 司法权 司法权的界限 “执行难”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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