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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监管化的逻辑审视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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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尧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2-82,共11页
金融监管政策正不断涌入司法领域,突破传统理论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限定,形成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独特现象。社会各界多以私法自治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现象的正当性。殊不知,金融市场及其风险的独特性,早已超越传统私法的治理疆界,亟须... 金融监管政策正不断涌入司法领域,突破传统理论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限定,形成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独特现象。社会各界多以私法自治为由,质疑和否定这一现象的正当性。殊不知,金融市场及其风险的独特性,早已超越传统私法的治理疆界,亟须金融法的独特回应,并要求将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法治的基本制度目标。与此同时,受制于金融立法的极度不完备性以及金融监管的相对劣势,金融司法求诸监管政策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由之路。至于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规范性构造,则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利益”而非“善良风俗”构成其法源基础;穿透交易主体的身份去识别金融风险;坚持“说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将“合同性质”一并纳入违规交易的后果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 监管政策 合同效力 金融司法监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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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监管化:形成、争议与未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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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弘道 刘静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0-190,共11页
实践中日渐增多的金融司法监管化现象,引起学术界的争议,支持和质疑形成鲜明对比。问题的症结实际上在于金融监管介入金融司法的时机和限度,部分学者论及的私法不足是基础性条件,另一部分学者批判的金融监管介入司法干涉了自由则是警示... 实践中日渐增多的金融司法监管化现象,引起学术界的争议,支持和质疑形成鲜明对比。问题的症结实际上在于金融监管介入金融司法的时机和限度,部分学者论及的私法不足是基础性条件,另一部分学者批判的金融监管介入司法干涉了自由则是警示牌,相当于一个下限一个上限,二者并不冲突。金融立法的不完备等使得金融司法监管化具有正当性,立法技术层面公序良俗的转介使其具有规范性。金融司法监管化是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联动,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监管规范的选择之繁,体系间的协调之难,转介内容的界定之茫及法官的司法考量之取舍会影响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实际效果,转介内容类型化和适用条件程序化有助于其在规范构造下发挥良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司法监管化 规范位阶 公序良俗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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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司法——以金融合同效力裁判为视角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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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鸣阳 《北方金融》 2019年第12期59-65,共7页
自2017年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开始趋严,金融监管的力度大大加强。在金融强监管环境下,金融司法审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思路发生转变,金融司法层面与金融监管的层面形成一定的“契合”,司法审查潜在地会发挥金融监管功能,出现了金融监管司法... 自2017年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开始趋严,金融监管的力度大大加强。在金融强监管环境下,金融司法审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思路发生转变,金融司法层面与金融监管的层面形成一定的“契合”,司法审查潜在地会发挥金融监管功能,出现了金融监管司法化趋势①。金融监管司法化趋势的出现在更深层意义上是我国金融领域权力配置的结构以及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政府干预与意思自治之间不同价值衡量所导致的。厘清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发挥金融司法的功能,需要金融司法作出有效的路径选择,以应对金融强监管的政策环境,形成鼓励金融创新与风险有效防控的金融市场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司法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司法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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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中风险防范的适法困境与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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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 《浙江金融》 2020年第2期69-76,共8页
金融资管业务往往通过民事合同的安排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金融监管的目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金融商事审判机关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金融资管业务往往通过民事合同的安排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金融监管的目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金融商事审判机关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针对违反监管政策的金融交易合同做出公允的裁判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合同法第53条3、4、5款的适用空间为何,以及金融商事审判如何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防范实现风险防范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监管化 监管政策 意思自治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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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院作为衡平法院的限度——以信托脱法治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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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笑滔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33-150,共18页
信托自其诞生之日就自带“脱法”属性,其独特的法律结构赋予了多面功能。我国资管信托行业萌芽自监管规则缺失、发达于分业监管规则不统一的系统环境,出现个别机构和个人通过信托实现监管套利、遮掩不当甚至违规目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 信托自其诞生之日就自带“脱法”属性,其独特的法律结构赋予了多面功能。我国资管信托行业萌芽自监管规则缺失、发达于分业监管规则不统一的系统环境,出现个别机构和个人通过信托实现监管套利、遮掩不当甚至违规目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交叉持股和交叉金融业务的发展,混业经营提高效率的同时引发监管套利,成为威胁金融安全及金融秩序的挑战。以往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金融相关纠纷案件时,主要通过适用法律或行政法规解决民商事纠纷。金融交易资金量大,重复性高和示范效应强,裁判者不仅需关注个案公正,还需准确评价交易合规合法性,以实现与金融监管保持协同监管效应。在金融治理领域,司法和监管各有优势,法院协同金融监管客观上起到了衡平法院的守护职责,意味着金融司法对监管政策从形式判断过渡到基于监管目的的协同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司法监管化 信托脱法 民事行为效力 法律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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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中差额补足协议效力的裁判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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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思静 《证券法苑》 2022年第3期543-567,共25页
资管领域实践中的差额补足协议可以义务人身份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归纳。判决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目前可以按照协议定性、效力认定和责任分配的逻辑顺序,对裁判路径予以完善。协议性质的司法分析主要分为形式独立性、内容从属性和内容... 资管领域实践中的差额补足协议可以义务人身份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归纳。判决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目前可以按照协议定性、效力认定和责任分配的逻辑顺序,对裁判路径予以完善。协议性质的司法分析主要分为形式独立性、内容从属性和内容关联性三个步骤,并相应做出定性。具备独立合同或混合合同性质的差额补足协议,可遵循以协议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前提,在理论层面引入比例原则平衡公私价值,在实践层面明确“司法监管化”思维的运用边界。最后建构各类商业模式下协议内部的责任分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管投资 差额补足 金融监管 司法监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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