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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创设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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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敖海静 《天中学刊》 2018年第3期36-45,共10页
民国大理院通过创设和利用判例制度回应了社会变迁需求,推进了司法进程。大理院的判例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传统中国的判例制度,而且有意识地整合了欧陆法系判例所具有的阐释和填补制定法,以及英美法系判例法创设规范的功能,且在... 民国大理院通过创设和利用判例制度回应了社会变迁需求,推进了司法进程。大理院的判例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传统中国的判例制度,而且有意识地整合了欧陆法系判例所具有的阐释和填补制定法,以及英美法系判例法创设规范的功能,且在继承固有法制与继受外来法制、固守传统与全盘西化之间,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协调古今中西的兼容性和创造性。大理院在现代法制不备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判例制度创制规范,发挥造法功能,较好地回应了法制转型过渡时期的社会需求。同时,大理院推事因其具有双重知识背景和较为独立的审判职能,缔造了较高的专业性权威,并在推动民初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扮演破译者和转译者的双重角色,使大理院判例制度获得了高度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院 判例 司法行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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