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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解释误区及立法反思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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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7-155,共9页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悖法益保护原理;无视犯罪类型;超出构成要件范畴进行过度评价,有违规范的保护目的及罪数原理;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将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案件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形成间接处罚;将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活动流于恣意;规定不具有一贯性,显得过于随意,等等问题。至于立法上,存在表述不统一、过于跳跃、随意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客观违法要素 司法解释检讨 立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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