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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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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郑志峰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33-42,共10页
一物二卖有违诚信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否定了特殊动产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企图达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然而,强行树立履行标准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无法真正实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可分为选择... 一物二卖有违诚信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否定了特殊动产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企图达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然而,强行树立履行标准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无法真正实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可分为选择性纠纷、处分他人之物纠纷和确权性纠纷,分别对应买受人均未交付之情形、只有一方买受人交付之情形以及两方买受人均为交付之情形。对于确权性纠纷,根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确认受领交付方所有权;针对处分他人之物纠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选择性纠纷,则应赋予出卖人自主选择权。出卖人一物二卖行为本质上为违约行为,应以违约责任规制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一物二卖 司法解释第10条 履行纠纷分析 违约责任 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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