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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本体论:从可视化到正当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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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长青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3-106,共24页
司法证明本体论主要解决性质和手段两大问题。司法证明的性质一直存在数学性与非数学性、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以及科学性与人文性之争。性质之争在手段上呈现的是追求证明可视性与保持证明模糊性两种进路。关于司法证明的可视化追求,从... 司法证明本体论主要解决性质和手段两大问题。司法证明的性质一直存在数学性与非数学性、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以及科学性与人文性之争。性质之争在手段上呈现的是追求证明可视性与保持证明模糊性两种进路。关于司法证明的可视化追求,从边沁的说服刻度表,到威格摩尔的图示法,再到概率论,直至今天的人工智能算法,虽有层层递进之势,终因技术与伦理的双重制约,共识非短时间内所能达成。鉴于司法证明的模糊状态仍将长期持续,模糊证明的正当化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司法证明正当化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兼顾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采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相向而行的做法。以当事人为中心进行具体证据的个别化检验,以法官为中心进行整体证据的融贯性检验。从而使司法证明的过程和结果既能为当事人接受,也能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证明的性质 可视化 正当化 个别化检验 融贯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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