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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伙共有财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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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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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烟台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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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27-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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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论合伙共有财产杨立新合伙共有财产,是共有权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受到普遍的重视。对于合伙共有财产的研究,学者一般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合伙的民事主体角度,二是从合伙合同角度,较少有人从共有权的角度研究合伙共有财产。作者试图从这个角度作些探讨,或许会有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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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伙共有财产
合伙财产
共同共有
合伙债务
法定退伙
按份共有
全体合伙人
合伙关系
合伙解散
合伙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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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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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解释适用及其存废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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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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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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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15-12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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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历史梳理与解释适用"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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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须经公示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伙共有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共同共有,故其分割后不应适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两者有无对抗效力以及各自的立法目的,来决定何者应优先实现。现行法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既缺乏正当的社会政策目标,又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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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共有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
合伙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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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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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伙民事主体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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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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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四川省委第二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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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69-70,7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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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一类是公民(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对于合伙没有当作独立的民事主体来规定。但合伙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回避,于是将个人合伙看成是公民个人的集合,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第五节,按公民对待;将法人合伙看成是法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在法人一章第四节。因为这既不能归结为个人合伙,又不能归为法人合伙,事实上存在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就处于一种法律身份不明确的状态,从而它存在的法律依据就成为疑问。这种民事主体二分法的规定,不能不说是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规定上的重大缺陷。克服这个缺陷的办法就是在民事法律上确立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关于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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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
个人财产
法人合伙
合伙共有财产
民事责任
合伙财产
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
合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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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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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处理合伙连带民事责任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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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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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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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律师世界》
1997年第12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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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连带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合伙承包人
债权人
合伙债务
个人财产
合伙共有财产
合伙财产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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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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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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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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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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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2期40-4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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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苏号朋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从而使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了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该法与《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即将通过)将一并构成我国的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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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伙企业财产
全体合伙人
法律性质
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法
共同共有
合伙共有财产
《民法通则》
财产权利
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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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2.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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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谈不同类型贷款的依法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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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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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舟山市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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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1年第3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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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依法管理贷款包括依法审贷、依法放贷和依法收贷这样三个完整的环节,而依法收贷是依法管理贷款的最终环节和重要的法律事实,也是促使信贷资金及时回流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因此,行社必须加强依法收贷工作,强化贷款的依法清收。不同种类的贷款,其法律根据不同,我们应按不同的法律根据,采取不同的法律途径,清收到期、逾期、“双呆”贷款,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笔者的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现对以下十一种不同类型贷款的依法清收问题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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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收
合伙共有财产
担保贷款
借款方
贷款偿还
《民法通则》
联营成员
依法收贷
人民法院
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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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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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有释论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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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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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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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25-3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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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有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是数人对同一个独立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按份共有是区分份额的共有,故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共同共有是不区分份额的共有,故并无该意义上的份额可言。共同共有中有"财产份额"的概念,但与"所有权量上的分割"意义上的"份额"有着本质的区别。共同共有中的财产份额,实质上是共同关系中总财产的价值比例,学说上称之为"潜在份额"但"份额"或"潜在份额"之有无,并不是共有之为按份共有或为共同共有的认定依据,其认定依据是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关系共同关系下的共有,为达成共同关系中的共同目的所必要,故应为共同共有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相对于其共有财产,固然存在共同关系,各合伙人之间、共同继承人之间,相对于合伙组织中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亦存在共同关系,故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和继承共有均应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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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
合伙财产共有
继承财产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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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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