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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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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志海 王勇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8-53,153,共7页
关于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法》和公证改革文件缺乏明确回应,学理上对其认识也存在纷争和理论局限。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是捐助法人的一个子类型。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否应定性为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本质上乃是其能否定性为捐助... 关于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法》和公证改革文件缺乏明确回应,学理上对其认识也存在纷争和理论局限。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是捐助法人的一个子类型。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否应定性为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本质上乃是其能否定性为捐助法人的问题。决定合作人能否依出资份额取得分红的关键因素是合作制公证机构目的事业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决定其出资份额能否被继承的关键因素是合作制公证机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组织形式的人合性。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构造条件与财团法人存在根本差异。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人组织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在组织构造、财产基础和责任承担以及目的事业方面与合作制公证机构具有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制公证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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