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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权行使事由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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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德才 汤战生 朱程 《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B12期103-106,共4页
我国合同法94条规定了4项一般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第二项因预期违约而解除,第三项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第四项因根本违约而解除。此条立法很好地表现了我国合同法博采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现象,有海纳百川之... 我国合同法94条规定了4项一般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第二项因预期违约而解除,第三项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第四项因根本违约而解除。此条立法很好地表现了我国合同法博采世界先进立法经验的现象,有海纳百川之势。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和因根本违约而解除的立法较为科学,因预期违约而解除的立法则与合同法中已有的条文相)中突,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的立法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旨在对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和因迟延履行而解除的立法进行分析、梳理,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抛砖引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权 行使事由 立法选择 合同 预期违约 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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