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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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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涵昱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17-228,共12页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存在内在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存在内在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定位显然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地位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险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保险人 法律地位 实际当事人 合同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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