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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形式要件之属性探析——对合同法(草案)第10、42、45条之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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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家琪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1期32-34,共3页
要式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然而,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一定形式的,合同是不成立还是不生效?换言之,法律所要求的合同这一定的形式,属合同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学... 要式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然而,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一定形式的,合同是不成立还是不生效?换言之,法律所要求的合同这一定的形式,属合同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学界意见分歧;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行政法规规定不一;合同法(草案)对此同题规定似仍有缺陷。笔者不揣浅陋,略抒已见求教于同仁,以为国家立法之参考。一《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此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不要式行为为一般,而以要式行为为例外,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用特定形式的,行为人须从其规定而不允随意为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合同形式要件 合同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 合同生效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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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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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敏 宋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27-31,共5页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以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我们姑且称之为“登记有效条件说”)似乎已成定论。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不仅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与房地产管理的实践相矛盾,而且在理论上也违反...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以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我们姑且称之为“登记有效条件说”)似乎已成定论。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不仅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与房地产管理的实践相矛盾,而且在理论上也违反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基本原理,用以处理房地产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公平的后果。为此,我们特不避浅陋,对这一主张提出质疑,与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同仁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 不动产物权变动 房屋登记 当事人 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 效力 司法实践 合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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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签约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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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天训 《中国经贸画报》 2000年第6期55-56,共2页
订立合同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履行中也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及时解决。为此,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 订立合同是履行合同的前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履行中也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及时解决。为此,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做到当事人主体资格无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 合同条款 进口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权益 主体资格 履行合同 纠纷 合同形式要件 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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