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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违约方解除权”的再证成与省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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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凇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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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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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2-13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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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违约方解除权”化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引发了学界较大争议。解除权应当是当事人的基本自由,因此反对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需要负担证明这一点的“证明责任”。在否定违约方解除权的论证中,论及效率违约的功利论证并不成立,因为效率违约与违约方解除权并无干系;对效率违约的批评,实是源自后者无视传统民法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做法。但无论是“合同必须严守”的道德话语,抑或民法典的体系理由及其会引发“合同僵局”的固有认识,都难以证否违约方的解除权。不过,只要民法解释自我设限地拒斥“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同样难以实现其最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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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
效率违约
实际履行
合同必须严守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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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right to discharge of the breaching party
efficient breach
actual performance
pacta sunt servanda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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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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