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民商事裁判中基于融贯论的体系解释——以金融机构股权代持合同效力判定为例 被引量:8
1
作者 孙跃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5期116-123,共8页
在“天策诉伟杰案”“杨金国诉林金坤案”等涉及金融机构股权合同效力判定的案件中,法官面临的体系解释难题在于如何在同一法律部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整体和社会要素之间构建起逻辑和意义的关联... 在“天策诉伟杰案”“杨金国诉林金坤案”等涉及金融机构股权合同效力判定的案件中,法官面临的体系解释难题在于如何在同一法律部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规范整体和社会要素之间构建起逻辑和意义的关联性。融贯论的引入可以为上述司法难题的解决提供检验标准和方法论指引。一方面,融贯论提供的融贯性检验标准有助于法官检视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融贯性缺陷;另一方面,融贯论的引入有利于法官以体系解释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实现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考察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基于融贯论的体系解释规则可以归纳为规范体系内部无矛盾规则、规范体系内容相互连贯规则、在规范体系内追求社会效果规则等三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司法 合同效力判定 融贯论 体系解释 解释规则
下载PDF
违反规范性文件合同效力判定的动态系统论
2
作者 牛安琪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3-64,共12页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继承《合同法》第52条的精神要义,将强制性规定法源位阶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学界对合同违反规范性文件系违法无效或悖俗无效存在理论争议,实务界不乏直接或间接突破法源位阶的案件,法官犹疑的立场不利于统...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继承《合同法》第52条的精神要义,将强制性规定法源位阶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学界对合同违反规范性文件系违法无效或悖俗无效存在理论争议,实务界不乏直接或间接突破法源位阶的案件,法官犹疑的立场不利于统一司法裁量标准。学界不应过度纠结法源位阶,而应转向规范性文件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动态构筑”:一是动态系统论跨越了要件和效果两个侧面,以不伤害原理与契约自由原理构成的内在体系为基础,抽取出规范性文件性质、合同无效必要性以及契约自由三个要素,依要素满足程度、要素间协动机制综合判定合同效力,同时借助学说理论和实践积累得以补足;二是通过预先限定的三要素维系动态评价的体系性,结合结论合理性论证,能够有效限制法官主观恣意的评价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合同效力判定 动态系统论 法源位阶 强制性规定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