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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悬赏广告纠纷案——“人工刷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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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钰 《法治论坛》 2020年第1期348-353,共6页
互联网企业针对其用户开展的邀请好友注册、奖励现金红包的告示,属于悬赏广告。对于某些用户组建或参与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的微信群、采用另行给被邀请者金钱等物质奖励方式邀请大量新用户的行为,因此类群成员注册成为新用户的... 互联网企业针对其用户开展的邀请好友注册、奖励现金红包的告示,属于悬赏广告。对于某些用户组建或参与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的微信群、采用另行给被邀请者金钱等物质奖励方式邀请大量新用户的行为,因此类群成员注册成为新用户的目的仅是获取相应的奖励,而非真正使用涉案APP,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故此类操作应视为"刷量"操作。"好友"属社交概念,"邀请好友"应当理解为邀请好朋友或邀请与邀请人有一定社交联系的人。互联网企业开展此类活动的目的是挖掘用户的社交资源,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其产品或服务,以提供更多的消费,进而增加营收。上述用户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如果将之纳入上述活动中的"好友"范围,显然不符合上述悬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的目的。此种行为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因此类"刷量"行为不符合活动规则,故应视为用户没有完成上述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对于用户要求悬赏人向其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量 羊毛党 合同条款的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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