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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修改:从合同法典回归民法典合同法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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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夏沁 《晋阳学刊》 CSSCI 2017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有的《合同法》置于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之中必然存在体系上的缺漏、重复以及冲突等问题。然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合同法是民法典的有机体系构成部分,应该遵循民法典体系强制的要求。法典体系化以及遵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都要求在明确合同本质乃是达成交易行为的协议的基础之上,确定《合同法》乃是调整交易行为的规范合同法,本质是民法典的合同法编。在《合同法》乃民法典合同法编的基本定位下,才能准确把握《合同法》与《债法总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内部体系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安排商事独特性内容,以期契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从而最终使得合同法典真正回归于民法典合同法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典 合同法编 法典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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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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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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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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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28-40,共13页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阴阳合同 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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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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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家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51-60,共10页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效果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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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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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业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41-5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交易习惯 习惯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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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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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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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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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3期203-205,共3页
法答网问题: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以物抵债可否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规定?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法答网问题: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以物抵债可否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规定?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8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就清偿型以物抵债和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合同 以物抵债 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经验 法律效力 指导案例 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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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七
8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5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依约履行合同,往往合同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依约履行合同,往往合同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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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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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7期69-71,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的认识水平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的合同效力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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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五
10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1期73-75,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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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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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9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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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六
12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3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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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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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3期70-72,共3页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经营 签订合同 《民法典合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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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及应对
14
作者 廖勤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52-60,共9页
智能合约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而蓬勃发展,成为区块链2.0的典型代表。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表现合同内容,蕴含了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作为自动执行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智能合约与传统合... 智能合约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而蓬勃发展,成为区块链2.0的典型代表。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表现合同内容,蕴含了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作为自动执行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有很大不同,对传统合同法规则中的合同设立、效力判断、履行、变更、终止、违约救济规则提出了巨大挑战。为了应对智能合约给《民法典》合同编带来的挑战,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研究,为《民法典》合同编实施提供技术平台;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治理,为智能合约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智能合约 区块链 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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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性质及其实现--以第六百一十九条为例
15
作者 陈学敏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3年第5期37-47,共11页
作为义务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其既从正向向民事主体提出“必为”的要求,也从反向向民事主体提出“禁为”的要求,是所有民事主体需无条件承担的普遍义务。理想的绿色条款所设定的义务应... 作为义务性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其既从正向向民事主体提出“必为”的要求,也从反向向民事主体提出“禁为”的要求,是所有民事主体需无条件承担的普遍义务。理想的绿色条款所设定的义务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但实际上绿色条款本身存在先天性不足:缺少法律后果,语义模糊,严重影响了其实际运行效果。鉴于此,可通过立法上优化法律规范、执法上强化行政监管、司法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守法上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等消弭绿色条款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避免出现“滥用”与“不用”两种极端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绿色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 义务性规则 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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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语境下“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16
作者 吴光荣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的移转效力 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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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发展
17
作者 石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56-67,共12页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和争议点,对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订入合同等重要内容作了细化和发展。这些亮点和发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合同编解释 合同订立 预约合同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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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被引量:36
18
作者 朱广新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应如何扩增典型合同牵涉到现行《合同法》分则内容的功能评估、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法律在规范典型合同上的分工与配合。依《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看,民法典合同编应在对技术合同做出分化调整,并拓宽买卖、租赁、承揽等三... 民法典合同编应如何扩增典型合同牵涉到现行《合同法》分则内容的功能评估、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法律在规范典型合同上的分工与配合。依《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看,民法典合同编应在对技术合同做出分化调整,并拓宽买卖、租赁、承揽等三种典型合同的规范范围的基础上,增设雇佣、合伙、保证、快递等合同类型。对于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旅游、特许经营等合同类型,应在融组织法、行为法、管理法于一体的旅游法、商业特许经营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合同 典型合同 技术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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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对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有限保留 被引量:5
19
作者 侯国跃 何鞠师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5-84,共10页
《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 《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缓和撤销权行使引发的僵化后果,进而符合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特定的适用空间。在民法典合同编以追求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为立法侧重的背景之下,在合同编优先于总则编适用的原则之上,保留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也具有可行性。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之制度构造,应合理协调和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生撤销权时,应同时肯定这些情形所生的变更权;但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非任一方合同当事人故意导致,故在该情形之下不宜赋予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合同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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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6
20
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合同 合同编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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