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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同制度对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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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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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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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A01期22-30,5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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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婚姻与合同虽然在法律属性上有重大的差异,但同时也在自由理念、合作本质与治理核心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而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从合同制度中获得重要启示。在结婚制度方面,法律应当着力于扩展人们的婚姻信息,培育人们的婚姻理性,在不侵犯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引导人们走出婚姻误区,避免不完全信息与有限理性对婚姻合作均衡的破坏。在婚姻效力与夫妻关系制度方面,法律应当赋予婚姻主体在违反私益要件婚姻的效力方面以更多的选择权,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设置权利义务清单的自由。而在离婚制度方面,法律则需要以"婚姻期待利益"为核心设置诉讼离婚标准,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规定亲权与监护等人身权利,赋予未成年子女独立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生活费用预先支付等财产权利。即使在无过错离婚中,也应当要求男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女方作出一定程度的补偿,以阻止婚姻中的机会主义行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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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法修改
合同法启示
结婚制度
婚姻效力
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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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mendment of Marriage Law
Revelation of the Contract System
Marriage System
Marriage Effectiveness
Divor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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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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