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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间接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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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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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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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33-45,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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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度规划项目《现代中国民法的知识转型:知识社会学的考察》(批准号:06JA82004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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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正确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仲裁条款具有的规范效力,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就涉及有仲裁条款的案型而言,作为归属规范的合同法第402条,出现违反法律计划之不圆满性,属于规整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合同法第403条对间接代理中的仲裁条款无适用余地,但可运用合理利益原则创设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此非合同法第403条之解释和适用的结果,而是通过仲裁条款的解释对所涉当事人意思的拟制。中国民法的知识形态应转向以解释论为主导的路径,即以现行法、判例和教义学语句为对象展开法律论证,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教义学的形成中促成法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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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法第402条
合同法第403条
间接代理
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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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402 of Contract Law, § 403 of Contract Law, arbitration clause, knowledge tran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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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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