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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履行费用过高”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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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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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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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46-5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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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嬗变与发展:强制履行与效率违约之关系研究"(XZYJS20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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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中关于合同履行费用过高的规定存在先天性缺陷。在决定合同是否强制履行时,除了考虑合同的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外,还应斟酌违约人是否存在故意、合同是否载有特殊目的等因素。实际上,当存在违约人故意、合同载有特殊目的和履行尚属可能等要件时,应考虑适用合同的强制履行。因而,以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为中心,以违约人故意、合同特殊目的为路径,结合学界理论与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费用过高之规定进行理论审思与制度甄别,以期对理论和实践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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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履行费用过高
合同特殊目的
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人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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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igh cost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special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specific performance
default delibe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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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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