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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性质——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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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世平 孙晓珍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02-103,共2页
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及其要件,仍没有统一的学术观点,这主要根源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与我国现行立法相左。根据现行立法,合同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属... 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及其要件,仍没有统一的学术观点,这主要根源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与我国现行立法相左。根据现行立法,合同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属中性行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回归至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同时,取消"民事行为"的表述;此时,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中性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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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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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中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94-96,共3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非即时买卖合同,是本合同而非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于期货买卖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分期付款合同,更不是加工承揽合同。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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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立法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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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晶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43-47,共5页
只有明确了旅游合同的立法体例、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框架等方面的问题,才能在立法上确立旅游合同制度。现有的研究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可以推导出下列结论:在不同的立法体例... 只有明确了旅游合同的立法体例、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框架等方面的问题,才能在立法上确立旅游合同制度。现有的研究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归责原则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可以推导出下列结论:在不同的立法体例下,对旅游合同会有不同的概念阐释;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是立法的重点,在《合同法》严格责任的制度框架下,应当在旅游合同的归责原则方面作出过错责任的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性质 瑕疵担保责任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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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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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99-105,共7页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 理论上对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攸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权体系 任意撤回权 赠与合同的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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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错输彩票号码案谈我国彩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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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腾 岑颖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8期70-71,共2页
中国的彩票业随着20年前河北省第一张彩票的卖出而标志着中国彩票业的起航,风风雨雨20载各种彩票案震惊国人。本案①发生在2006年,经两审终审。最终判决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赔偿黄建军损失50000元,驳回黄建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值得... 中国的彩票业随着20年前河北省第一张彩票的卖出而标志着中国彩票业的起航,风风雨雨20载各种彩票案震惊国人。本案①发生在2006年,经两审终审。最终判决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赔偿黄建军损失50000元,驳回黄建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集中在,彩票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彩票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买卖彩票行为中存在的主体分别是什么关系的问题。借助于本案,浅谈本人对彩票买卖合同的认识,以及对彩票立法的期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票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成立 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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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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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02-112,共11页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效 可保证明 复效合同的性质 复效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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