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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解释的历史性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亮点评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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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勤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42-55,共14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民事司法解释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坚守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较为准确地把握了《民法典》立法原意,压缩了《民法典》有关条款或多或少的争议或歧义空间,其中,合同解释规则堪称典范。《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充实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以更为具体、明确、肯定的行为规则强化《民法典》有关条款的确定性,其中,清晰合同行为的识别标准、填充合同行为的场景因素尤为出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40余年的民事司法解释积累的经验,自觉避免以往时有的路径选择不当的情形,形成固定词句含义与范围、指引合同行为与裁判、强化裁判程序与功能的鲜明特色。《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历史性价值与意义应当得以彰显和认同,以便未来的民事司法解释自觉前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文法 司法解释 合同编通则 历史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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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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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21-229,287,共10页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没有承认代位仲裁协议当然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从而维护了仲裁中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适用,该条也明确了即使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受仲裁协议的影响。依据这些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申请仲裁的,应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些规定有效衔接了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关系,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尊重,而且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 司法解释 仲裁协议 代位权 合同相对性规则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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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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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霍帅甫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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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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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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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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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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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6
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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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发展
7
作者 石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56-67,共12页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和争议点,对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订入合同等重要内容作了细化和发展。这些亮点和发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解释 合同订立 预约合同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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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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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28-40,共13页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阴阳合同 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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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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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家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51-60,共10页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效果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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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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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业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41-5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交易习惯 习惯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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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11
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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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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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3期203-205,共3页
法答网问题: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以物抵债可否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规定?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法答网问题: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以物抵债可否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规定?指导案例72号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8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就清偿型以物抵债和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以物抵债 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经验 法律效力 指导案例 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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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二
13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5期68-70,共3页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的认识水平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的认识水平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编 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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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一
14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3期70-72,共3页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经营 签订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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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七
15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5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依约履行合同,往往合同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依约履行合同,往往合同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新解释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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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三
16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7期69-71,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的认识水平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的合同效力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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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四
17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9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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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五
18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1期73-75,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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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六
19
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3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新解释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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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视阈下的无权处分——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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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林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5-71,共7页
从一体模式到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的巨变贯穿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法思维,也扎牢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根基。由于我国区分原则未采纳物权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故而分析无权处分必须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续造了... 从一体模式到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的巨变贯穿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法思维,也扎牢了无权处分制度的根基。由于我国区分原则未采纳物权独立性与无因性原理,故而分析无权处分必须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续造了《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凸显了区分的态度,拓展了适用范围,明晰了生效要件,对真正权利人有着倾向性保护,是以“抽象补充”的方式补充漏洞。但白璧微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有一刀切归责之嫌,也有私法价值凸显不足的缺漏,值得进一步考究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 无权处分 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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