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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句的通常含义”解释问题研究--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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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志强 《社会科学战线》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24-234,共11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合同条款“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和“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客观主观相结合的合同解释规则。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合同条款“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和“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客观主观相结合的合同解释规则。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的学术探讨以及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词句的通常含义”解释路径主要有常人标准、理性人标准、其他共同理解标准三种类型。常人标准的应用场景主要是合同法早期及合同权利义务比较简单的情形;理性人标准在合同解释领域具有重要价值并得到广泛应用,理性人标准有其内在法理并呈现全球化的演变趋势;其他共同理解标准属于主观主义解释方法,在保障合同意思自治和实现合同实质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编司法解释 合同解释 常人 理性人 共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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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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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9,共16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对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规则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体系,对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具有...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对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规则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体系,对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也有重要价值。应当看到,民法典司法解释既要保持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致性,又要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创新性,才能实现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规则体系 重大进展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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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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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86-96,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第12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申请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第12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申请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解除合同请求赔偿责任与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同,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视为合同生效,当事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带有惩罚性质。第三层,行政机关因当事人的过错不予批准合同生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合同能否解除,参照《九民纪要》第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当事人过错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未生效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机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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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效力及其与原债的关系——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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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翔 袁萍萍 《东南法学》 2023年第2期131-146,共16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履行效力。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背景之下,债之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他种给付“替换”原定给付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债的变更;约定不明的,其性质为新债清偿。而《合同编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履行效力。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背景之下,债之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他种给付“替换”原定给付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债的变更;约定不明的,其性质为新债清偿。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期后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定性为新债清偿。对于新债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其被界定为“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适用一系列典型担保的规则。债权人原定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仅需以“经债权人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尚未履行”为前提,而无需解除期后以物抵债协议。期后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存在瑕疵的,在该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有偿合同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据此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在该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无偿合同的情形之下,其为“物的给付”之替代的,应基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判断,其为“金钱给付”之替代的,则应与有偿的以物抵债协议做相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以物抵债协议 新债清偿 代物清偿 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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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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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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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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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1-176,共16页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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