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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知道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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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亚兰 《河南经济》 2003年第2期52-52,共1页
关键词 债务人 法律权利 合同法》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撤销抗辩权 合同解除抗辩权 债务抵销抗辩权 标的物提存权 债权人怠于通知抗辩权 时效届满抗辩权 债权债务转让后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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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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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国运 吴玉萍 《人民司法》 2015年第3期70-74,共5页
现行司法解释赋予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和合同解除抗辩权,为保护次承租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知晓出租人将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现行制度对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不履行通知... 现行司法解释赋予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和合同解除抗辩权,为保护次承租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知晓出租人将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现行制度对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均未规定,因缺乏配套保障机制,易造成次承租人的该项权利落空。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人的契约自由,现行制度未规定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易导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利益失衡。因此,未来立法有必要明确规定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及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侵害次承租人该权利的,出租人、承租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出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次承租人 租赁 代位清偿权 合同解除抗辩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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