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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
被引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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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民
《商业经济》
2005年第11期122-123,共2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形式。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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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知
解除
形成权
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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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合同解除
被引量:
2
1
作者
张志民
机构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出处
《商业经济》
2005年第11期122-123,共2页
文摘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形式。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
通知
解除
形成权
合同解除的效力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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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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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解除
张志民
《商业经济》
200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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