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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无效合同
1
作者
杨焕云
《四川审判》
2000年第5期10-11,共2页
关键词
合同
法
部分
无效
合同
法律特征
表现形式
原文传递
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
1
2
作者
宋连斌
黄保持
《北京仲裁》
2019年第3期9-26,共18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国际上常见的实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对此,当事人是否可以合意排除,存在不同做法。基于支持仲裁的考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排除仲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国际上常见的实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对此,当事人是否可以合意排除,存在不同做法。基于支持仲裁的考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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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仲裁协议
合同部分无效
下载PDF
职称材料
“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
1
3
作者
武振国
《北京仲裁》
2017年第4期194-222,共29页
作为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规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对同一纠纷不能再次仲裁,法院也不能受理对该纠纷的起诉、上诉。但是,当事人经常在缔约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之后,还可将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
作为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规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对同一纠纷不能再次仲裁,法院也不能受理对该纠纷的起诉、上诉。但是,当事人经常在缔约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之后,还可将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争议解决条款常因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而被视为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法院或仲裁庭在认定此类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按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条款进行分割,在确认部分和整体的意思表示明确之后,方可考虑其是否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在该原则的适用中,依据支持仲裁的理念,法院应该采用合同部分无效理论,在确认违反“一裁终局”原则的内容无效后,继续保持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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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裁终局
合同部分无效
仲裁协议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能的效力样态——无效的缓和
4
作者
黄敏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6期52-55,44,共5页
合同生效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间已成立私法行为的效力评价,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几个要素通常包括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基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这一要素...
合同生效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间已成立私法行为的效力评价,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几个要素通常包括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基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这一要素进行分析,合同有效与无效的二分评价并不准确,二者之间应存在更多的可裁量效果,诸如相对无效、部分无效、一方部分无效、可撤销,民法需对不同事实设计中间效力方能创造管制与自治最大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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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
生效要素违反强制性规定
无效
相对
无效
部分
无效
原文传递
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
11
5
作者
宋连斌
黄保持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11-128,共18页
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
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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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合同部分无效
原文传递
题名
论部分无效合同
1
作者
杨焕云
机构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出处
《四川审判》
2000年第5期10-11,共2页
关键词
合同
法
部分
无效
合同
法律特征
表现形式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
1
2
作者
宋连斌
黄保持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19年第3期9-26,共18页
文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国际上常见的实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对此,当事人是否可以合意排除,存在不同做法。基于支持仲裁的考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关键词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仲裁协议
合同部分无效
Keywords
judicial prosecution of arbitral awards
arbitration agreement
partial invalidity of contract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
1
3
作者
武振国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北京仲裁》
2017年第4期194-222,共29页
文摘
作为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规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对同一纠纷不能再次仲裁,法院也不能受理对该纠纷的起诉、上诉。但是,当事人经常在缔约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之后,还可将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争议解决条款常因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而被视为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法院或仲裁庭在认定此类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按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条款进行分割,在确认部分和整体的意思表示明确之后,方可考虑其是否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在该原则的适用中,依据支持仲裁的理念,法院应该采用合同部分无效理论,在确认违反“一裁终局”原则的内容无效后,继续保持仲裁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
一裁终局
合同部分无效
仲裁协议
Keywords
finality of arbitral award
partial invalidity of contract
arbitration agreement
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能的效力样态——无效的缓和
4
作者
黄敏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6期52-55,44,共5页
文摘
合同生效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间已成立私法行为的效力评价,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几个要素通常包括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基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这一要素进行分析,合同有效与无效的二分评价并不准确,二者之间应存在更多的可裁量效果,诸如相对无效、部分无效、一方部分无效、可撤销,民法需对不同事实设计中间效力方能创造管制与自治最大的综合效果。
关键词
合同
生效要素违反强制性规定
无效
相对
无效
部分
无效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
11
5
作者
宋连斌
黄保持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11-128,共18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涉外民商事判裁的法律方法研究"(项目编号:08JJD82017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批准号:14ZDC016)资助
文摘
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关键词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合同部分无效
Keywords
Finality of Arbitral Award, Arbitration Agreement, Partial Invalidity of Contract
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部分无效合同
杨焕云
《四川审判》
2000
0
原文传递
2
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宋连斌
黄保持
《北京仲裁》
2019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武振国
《北京仲裁》
2017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可能的效力样态——无效的缓和
黄敏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
0
原文传递
5
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宋连斌
黄保持
《国际法研究》
2017
11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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