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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错误规则的设置——以经济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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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彬彬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48-149,共2页
从经济分析角度来看,法律应该让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取信息的一方承担错误的风险。据此错误的风险原则上由错误方承担,法律例外予以救济的情况应包括因相对方的原因产生的错误、相对人对错误方的错误有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共同错误,此时错误... 从经济分析角度来看,法律应该让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取信息的一方承担错误的风险。据此错误的风险原则上由错误方承担,法律例外予以救济的情况应包括因相对方的原因产生的错误、相对人对错误方的错误有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共同错误,此时错误应满足重大性要求,对法律错误也应予以救济。在法律效果设置方面,撤销权的行使不应要求必须提起诉讼,可变更制度除了具有功利价值外,也不会对意思自治原则构成冲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错误 经济分析 撤销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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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证主义视野下合同错误法则重构
2
作者 汤文平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2期95-114,共20页
合同错误是个有历史的世界性难题,应在当前合同编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中参照良法标准扫除迷雾,洞察法史及比较法时趋、得失,而后在法学实证主义的观照下再图重构。《民法典》在旧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简之又简,晚近有力学说也纷纷建议摒弃... 合同错误是个有历史的世界性难题,应在当前合同编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中参照良法标准扫除迷雾,洞察法史及比较法时趋、得失,而后在法学实证主义的观照下再图重构。《民法典》在旧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简之又简,晚近有力学说也纷纷建议摒弃动机错误,改采一元论。这些方案未能真正理解法史及比较法之大势:虽然原教旨式的二元论已破产,德国实证法夹缝中所作学说、判例调整却结合德民313条第2款再造了二元论,提示了正确的重构方向,并与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债法修订中所采路径深相契合。新的二元论重构框架将整合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私法运动积累的资源,重构要件和效果,借助行为基础、中间合意等解释性因素在合同拘束力范围内外分层次、有弹性地解决问题,使受斟酌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之检验模式保持距离,并使受斟酌动机错误与不受斟酌动机错误之界分更具证成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错误 合同解释 错误二元论 合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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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错误效力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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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炳生 《浙江学刊》 CSSCI 2004年第5期138-143,共6页
存在错误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 ,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 ,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 ,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 ,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 存在错误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 ,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 ,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 ,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 ,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件。对于合同错误的处理规则 ,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 ,考察两大法系对各类合同错误效力的规定及其救济规则 ,是比较法合同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错误 比较法 单方错误 共同错误 合同效力 合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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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5
4
作者 张炳生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02-117,共16页
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结果迥异。尽管存在错误的合同理应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 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结果迥异。尽管存在错误的合同理应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件。对于合同错误的处理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错误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单方错误 共同错误 合同效力 合同当事人 比较法研究 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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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错误及其救济——由(2017)最高法民终502号案的分析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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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健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8-15,共8页
合同错误源于当事人的重大误解,相关纠纷应适用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予以解决。本文通过对题述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合同错误的概念、其救济的条件以及救济的方式。作者认为,适格救济的合同错误须具备重大性,且对方当事人对于错误的产生有所... 合同错误源于当事人的重大误解,相关纠纷应适用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予以解决。本文通过对题述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合同错误的概念、其救济的条件以及救济的方式。作者认为,适格救济的合同错误须具备重大性,且对方当事人对于错误的产生有所介入;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第147条的规定,坚持公平原则,同时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错误 重大误解 错误重大性 撤销权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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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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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艳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53-56,共4页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合同 撤销权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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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7
作者 余艳清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9年第6期68-70,共3页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未对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主体做出规定。该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从而影响到司法的解决,建立与完善错误合同撤销权制度已迫在眉睫。文章分析了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并认为错误合同撤销权应仅由错误表意人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合同 撤销权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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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合同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8
作者 余艳清 《绥化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47-49,共3页
意思表示可能因各种原因使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效果意思不相一致,"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其中的一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被撤销后发生返还财产的责任。错误表... 意思表示可能因各种原因使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效果意思不相一致,"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其中的一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被撤销后发生返还财产的责任。错误表意人应承担信赖赔偿责任,该责任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而属于一种独立的责任,其责任的范围应为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但应以对方信赖利益的全部损失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合同 撤销 返还财产 信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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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实践中运用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应注意的问题
9
作者 余艳清 邱思萍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63-65,共3页
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为了交易安全、快捷和信赖关系,将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运用于合同实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错误合同的认定,明确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则在合同中的适用关系以及错误合同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错... 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为了交易安全、快捷和信赖关系,将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运用于合同实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错误合同的认定,明确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则在合同中的适用关系以及错误合同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错误规则与其他制度对合同均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在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错误规则对买卖合同都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区分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外两种情况。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外,原则上应该禁止当事人根据错误规则救济,否则将与买卖合同中尽快解决有关质量纠纷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合同 性质错误 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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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合同错误的责任承担
10
作者 王远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12期53-55,共3页
随着电子合同的快速普及,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一些人为或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导致错误产生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致使合同双方的责任归属不明,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在电子合同的运行中,应区分当事人原因... 随着电子合同的快速普及,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一些人为或系统原因造成的错误导致错误产生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致使合同双方的责任归属不明,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在电子合同的运行中,应区分当事人原因、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不同原因,对所造成的合同错误的结果予以不同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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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中的相对人参与
11
作者 耿卓 赵逸冬 《政法学刊》 2024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由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否考虑相对人参与,致使“考虑”和“不考虑”的争议,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中长期存在。通过比较分析“考虑说”和“不考虑说”在争议案型中各自所持观点的合理性可... 由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否考虑相对人参与,致使“考虑”和“不考虑”的争议,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中长期存在。通过比较分析“考虑说”和“不考虑说”在争议案型中各自所持观点的合理性可知,在表示错误的场合,令表意人承担错误风险缺乏伦理和效率层面的支撑,故而无论相对人是否参与,都应肯认表意人享有错误撤销权。而在动机错误的场合,性质错误作为救济事由的观点有违重大误解的制度语境,取而代之以相对人参与作为动机错误的撤销要件,不仅在风险分配上更为妥适,还能够填补实证法的体系漏洞。在法教义学的视角下,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区分仍有规范价值,表示错误可撤销的原则应予维系,可得撤销的动机错误则应以相对人参与者为限。此外,“考虑说”内在地要求在撤销后的损害赔偿上采过错责任,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应对表意人的过错作宽泛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合同错误 相对人参与 表示错误 动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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