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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
被引量:
13
1
作者
吴越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2-54,共13页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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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主体资格
组织
责任
合同-行为责任
身份
责任
原文传递
题名
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
被引量:
13
1
作者
吴越
机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2-54,共13页
文摘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主体资格
组织
责任
合同-行为责任
身份
责任
Keywords
pre
-
incorporation, qualification, organ liability, contract
-
behavior liability, liability via status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公司设立民事责任归责模式研究——兼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
吴越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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