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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合宪性疑虑及控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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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辉 《南海法学》 2021年第6期1-13,共13页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业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类型。本罪存在立法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司法解释恣意扩大范围、司法认定标准简化为以事后未偿还推定主观恶意及以行为人事后的经济状况作为入罪标准等问题,进而将刑法异化为催债法。...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业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类型。本罪存在立法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司法解释恣意扩大范围、司法认定标准简化为以事后未偿还推定主观恶意及以行为人事后的经济状况作为入罪标准等问题,进而将刑法异化为催债法。透支信用卡入刑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银行持有的特定公共财产,但由于正常透支信用卡所产生的消费额度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在民事救济途径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无需与其他类似行为区别对待,启动刑罚权进行特别保护。否则,将会产生不符合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等合宪性质疑。基于宪法原则的导控功能,在立法暂时保留的情况下,应准确把握透支信用卡入刑的内涵,以“诈骗”框定本罪的边界,对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控制。司法机关应负有禁止主动介入的消极义务,并就免罚免责的法律规定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强化对“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合宪性疑虑 平等原则 比例原则 控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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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言论审查:权源、困境及其突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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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罗世龙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121-133,共13页
宪法不禁止网络平台对用户言论进行审查。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中,平台与用户间订立的一系列格式合同是网络平台言论审查的形式权力来源,散见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平台... 宪法不禁止网络平台对用户言论进行审查。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中,平台与用户间订立的一系列格式合同是网络平台言论审查的形式权力来源,散见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平台言论审查义务规范则是其实质权力来源。这种义务既不是私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由行政授权或委托产生的义务,而是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即政府指定的私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将某种私人信息提供给行政机关或者由其本身采取行动防止有害行为发生的义务。其宪法基础为第35、51条和企业营业自由。未来应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消除其间可能存在的合宪性疑虑。同时,在平台内救济方面引入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平台外救济方面完善第三方义务规范,以保障用户获致实质性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网络平台 第三方义务 合宪性疑虑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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