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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动产抵押权追及困境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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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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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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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4期43-5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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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动产担保登记对抗效力研究”(项目编号:FJ2022A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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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缘于动产易移动、难以特定化等特性,动产抵押因此采纳“人的编成主义”“声明登记制”等登记构造,动产抵押物若转让,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以保障抵押权益,将面临法律与事实层面诸多困境。为应对抵押权益保障的困境,首先应规范确立抵押权人对于担保的信息提供义务,完善抵押物流转中抵押人通知义务履行及其责任追究的机制,警示抵押权人及时办理变更抵押人的登记,以此尽可能确保追及力可得实现。若追及权不得行使,价金物上代位作为抵押权益法定延伸机制,以及当事人事先约定抵押权益延伸及于抵押物转让价金或其债权,亦可补充保障流转中的抵押权益。此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还可以约定限制或禁止抵押物转让并予以登记,防范式地应对抵押权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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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权
物上代位
合意延伸
禁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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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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