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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将能落户
1
作者
翟惠敏
徐伟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6年第2期51-51,共1页
“当前.公安机关要抓紧制定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每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白景富不久前在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
“当前.公安机关要抓紧制定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每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白景富不久前在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白景富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作为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主要方向,把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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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中城市
合法住所
户籍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制度
行政管理改革
经济社会发展
党委副书记
改革意见
原文传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2期36-38,共3页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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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人民政府
暂行规定
商品住宅
合法住所
常住户口
浦东新区
外省市
户籍证明
公证书
未成年子女
原文传递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3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2期38-40,共3页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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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常住户口
商品住宅
合法住所
安机关
浦东新区
未成年子女
外省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外来暂住人口
户籍证明
原文传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4
《工商行政管理》
2001年第22期11-11,共1页
关键词
公众聚集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消防安全
娱乐性
处理问题
合法住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销登记
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
原文传递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5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3期58-61,共4页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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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法住所
常住户口
公安派出所
安机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外来暂住人口
外省市
户籍证明
未成年子女
境外投资者
原文传递
题名
大中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将能落户
1
作者
翟惠敏
徐伟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6年第2期51-51,共1页
文摘
“当前.公安机关要抓紧制定出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每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白景富不久前在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白景富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作为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主要方向,把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
关键词
大中城市
合法住所
户籍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制度
行政管理改革
经济社会发展
党委副书记
改革意见
分类号
D631.42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原文传递
题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2期36-38,共3页
文摘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关键词
市人民政府
暂行规定
商品住宅
合法住所
常住户口
浦东新区
外省市
户籍证明
公证书
未成年子女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3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第12期38-40,共3页
文摘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关键词
常住户口
商品住宅
合法住所
安机关
浦东新区
未成年子女
外省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外来暂住人口
户籍证明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4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1年第22期11-11,共1页
关键词
公众聚集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消防安全
娱乐性
处理问题
合法住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销登记
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
分类号
F203.9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原文传递
题名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5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第3期58-61,共4页
文摘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
关键词
合法住所
常住户口
公安派出所
安机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外来暂住人口
外省市
户籍证明
未成年子女
境外投资者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大中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将能落户
翟惠敏
徐伟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6
0
原文传递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新法规月刊》
1998
0
原文传递
3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新法规月刊》
1998
0
原文传递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
2001
0
原文传递
5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新法规月刊》
1994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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