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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构造及适用——以合法处理事由为中心
1
作者
赵祖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2-147,共16页
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
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规则体系表达了调和个人信息自决和适当必要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一保护和差异保护、保护成本与流通收益的期许;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构成要件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规则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关系尚处于“混沌”状态。要解决此问题,须以“合法处理事由”为切入点,在明确规则体系内部关系及各要件意蕴的基础上厘清“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相关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调适处理规则体系,使之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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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处理
规则
法律解释
合法处理事由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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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构造及适用——以合法处理事由为中心
1
作者
赵祖斌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2-147,共16页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3M7339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722023BQ03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规则体系表达了调和个人信息自决和适当必要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一保护和差异保护、保护成本与流通收益的期许;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构成要件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规则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关系尚处于“混沌”状态。要解决此问题,须以“合法处理事由”为切入点,在明确规则体系内部关系及各要件意蕴的基础上厘清“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相关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调适处理规则体系,使之协调统一。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处理
规则
法律解释
合法处理事由
个人信息保护
Keywords
Publicly Disclose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Rules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 Applic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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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构造及适用——以合法处理事由为中心
赵祖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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