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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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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敬新 《消费导刊》 2007年第9期104-105,共2页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并将恶意透支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并将恶意透支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该款犯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发卡银行(实际上还有信用卡公司)与合法持卡人。因此,预防该款犯罪从大的方面来讲,针对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微观措施,即发卡银行针对持卡人采取的防范措施,针对催收采取的必要措施;二是宏观预防策略。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确定了预防策略和措施之后,均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策略的前瞻性固然重要,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才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发卡银行 合法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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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储值卡法律风险问题调查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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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华莎 莫启群 +1 位作者 徐铭 沈聪 《现代商业》 2015年第12期19-22,共4页
商业储值卡以其便利优惠、锁定顾客、加快资金周转等固有优势得以广泛应用,然而,法律风险也随之产生,如发卡主体市场准入欠规范、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不合理格式条款等。现行规定效力层级低以及监督体系不完善,更不利于保障持卡人... 商业储值卡以其便利优惠、锁定顾客、加快资金周转等固有优势得以广泛应用,然而,法律风险也随之产生,如发卡主体市场准入欠规范、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不合理格式条款等。现行规定效力层级低以及监督体系不完善,更不利于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明确规定了商业储值卡的监管机构、发行主体、保证金制度等内容。未来我国宜在借鉴域外规制的基础上,出台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规范,对规范发卡主体市场准入、强制订立书面合同、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完善监督体系,防范商业储值卡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储值卡 发卡主体 法律风险 持卡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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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如何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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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勇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0期68-,共1页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与程某一起打牌,程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刘某(事先知道信用卡密码)让其去取钱。刘某取钱回来后将信用卡还给了程某。没多久刘某声称自己也没钱了,找程某借卡取钱。
关键词 冒用 合法持卡人 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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