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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转换性使用”:比较考察、法律解释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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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安 罗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3期157-166,共10页
"转换性使用"是美国判例法产物。Campell案仅为"转换性使用"提供宏观的、抽象的、碎片性的判决指引。美国后续判例对"转换性"的分歧性认知,对"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关系的模糊性判读,既弱化了... "转换性使用"是美国判例法产物。Campell案仅为"转换性使用"提供宏观的、抽象的、碎片性的判决指引。美国后续判例对"转换性"的分歧性认知,对"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关系的模糊性判读,既弱化了"转换性使用"的规范属性,也间接地影响了我国"转换性使用"的移植与借鉴。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三项可暂作"转换性使用"的解释依据,《著作权法》第一条可成为上述解释的指导性原则。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的方法还需进一步细化。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确定的四要素--"使用的目的、作品性质、引用的数量和质量、对作品潜在市场影响"可作为以上判定方法解释的补充。司法适用中,"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法定主义"囿于立法局限性有悖实体正义,应当弃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非法定主义"给予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当限制其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缓和主义"是对第一、二种路径的折中,具有可行性,但仍需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换性使用 Campell案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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