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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风险负担规则之完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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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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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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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6-6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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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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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就本质和分工而言,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在出发点、着眼点、目的及功能方面不同,应分属两项法律制度。但在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利益的分配并非总是按照风险负担规则进行,违约责任可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风险转移于他(它)的情况下,某些"风险负担"蜕变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租赁物灭失的风险负担遵循天灾由所有权人负担的思想,租赁物毁损、部分灭失场合的风险负担应结合承租人的目的落空与否、承租人是否继续承租等因素综合判断;承揽合同中材料的风险负担原则是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工作成果于其完成时即归定作人享有所有权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否则,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奉行合理分担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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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负担
违约责任
交付主义
所有人主义
合理分担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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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location of risk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deliver mode
ownership mode
rational sharing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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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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