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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法规之审查基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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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周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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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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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5期80-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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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审查基准是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定了行政法规合法性审查之宽严程度,也限定了审查机关之权限范围。根据我国宪法与立法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法规之审查以"合法性"为基准。这种"合法性"审查基准在行政法规制定权限审查、行政法规内容审查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遭遇现实难题,并因此净化了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现实效果,为此,有必要引借"合理性"审查基准,并借此推动我国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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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查基准
合法性基准
合理性基准
不抵触原则
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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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ensoring benchmark
legitimacy benchmark
reasonableness benchmark
non-conflict principle
appropriateness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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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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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宪推定不适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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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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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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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年第5期100-11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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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宪性审查标准的中国化与体系化”(项目批准号:19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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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宪推定起源于美国特定的宪法时刻,是最高法院脆弱时期的一种司法退守,也是司法立宪主义之司法克制的体现。依托三权分立,通过推定经济和社会立法合宪,法院承认民主的立法机关享有干预市场的立法形成自由与裁量权。我国合宪性审查不同于合宪推定,民主集中制之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宪法监督服膺于“自我革命”,“民主集中制”不同于分权,“自律”不同于制衡之“他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并非基于怀疑和不信任,而是出于“自我完善”的需要,目的是实现“良法善治”;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不同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判断经济社会立法符合宪法是“自我肯定”,而非“合宪推定”。我国没有区分政治与经济社会立法的宪法传统,合宪推定之合理性基准不适用于对经济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适合的审查方法是以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统一为鹄的,遵守“积极法律保留”,通过适用政治审查、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区别对待,分类审查,在正当化立法裁量与限制基本权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兼顾民主主义与个人自由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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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民主集中制经济社会立法
政治标准、严格与合理性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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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of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democratic centralism
economic and social legislation
political standards
strictness and rationality bench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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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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