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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对话:以刑事合规问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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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本灿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109-123,共15页
企业合规是多学科交叉问题,需要学科之间的充分对话。就刑事合规制度而言,在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基础、实践方案、合规全流程理论等方面,都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沟通不畅的问题。就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基础而言,公共利益衡量、法益恢复、罪责自... 企业合规是多学科交叉问题,需要学科之间的充分对话。就刑事合规制度而言,在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基础、实践方案、合规全流程理论等方面,都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沟通不畅的问题。就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基础而言,公共利益衡量、法益恢复、罪责自负、有效犯罪预防以及替代性刑罚等理论方案都仅有政策上的依据,因缺乏规范性而不宜作为合规从宽的正当性根据。对合规从宽的理解,还是要回到量刑理论本身。就具体的实践方案而言,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为分离追诉提供制度支撑。自然人犯罪案件的合规整改范围不宜走极端,在有限的范围内,应当予以认可。就合规全流程理论而言,要明确的是,法院应主要通过行使定罪、量刑权的方式参与合规改革,与此同时,严守自身中立裁判者的职能定位。刑罚执行程序中,合规缓刑缺乏法律根据,应当慎行,但合规可以成为减刑、假释的判断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悔改表现的判断因素,还是作为公共利益维护的判断依据,都应当严肃、科学地加以评估,避免合规从宽被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 从宽 分离诉讼 合规全流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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