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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何以能够作为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法律与逻辑的内在关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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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继成 《社会科学论坛》 2020年第6期117-128,共12页
逻辑规则、语言规则之所以能够作为评价法律法规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这是由法律与语言、逻辑之间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决定的:法律规范命题是以自然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自然语言是法律规范命题的外在表达形式,逻辑语言是法律规范命... 逻辑规则、语言规则之所以能够作为评价法律法规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这是由法律与语言、逻辑之间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决定的:法律规范命题是以自然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自然语言是法律规范命题的外在表达形式,逻辑语言是法律规范命题的内在表达方式。法律概念外延间的逻辑关系、价值关系决定了法律规范命题的量词、连接词、道义规范词以及标点符号的不同形式,正是这些不同的量词、连接词、道义规范词以及标点符号才将不同法律概念连接成为了不同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最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有符合逻辑规则、语法规则的法律规范命题才能正确表达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反之,如果法律规范命题中出现了逻辑错误或语法错误,这说明该法律规范命题很可能没有正确反映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所以运用语言规则、逻辑规则对法律规范命题进行分析评价的过程就是发现逻辑错误的过程,修改这些逻辑错误或语法错误的过程就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该文认为"合规律—合规则""无矛盾""准确"和"简洁"是对立法质量进行评价的逻辑—语言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逻辑瑕疵 内容与形式 合规律-合规则 无矛盾性 准确 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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